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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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官遴選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經核派為實任檢察官。 二、未曾受懲戒處分。 三、最近五年未曾受職務監督處分。 四、非於停止職務處分期間。 五、最近五年職務評定均為良好。 六、非停止辦理案件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國外進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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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第2條規定了檢察官代表應具備的資格: 1. 必須是核派為實任檢察官的人士。 2. 在任職期間未曾受到懲戒處分。 3. 在最近五年內未曾受到職務監督處分。 4. 不得在停止職務處分期間擔任檢察官代表。 5. 在最近五年內的職務評定結果必須為良好。 6. 不得在停止辦理案件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國外進修期間擔任檢察官代表。 例如,根據最近五年內的職務評定結果,擔任檢察官代表的人必須在每次評定中都被評為良好,而且不能在停止辦理案件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國外進修期間擔任檢察官代表。
- 核名詞
- 懲戒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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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