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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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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官名冊,列冊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候選人之登記及推薦事宜。
  2. 2.臺灣高等檢察署彙整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依前項函送之名冊後,公告候選人自行登記或由檢察總長、檢察長徵詢署內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官意願後推薦之期間,受理候選人自行登記或推薦,經審查其資格後,將自行登記或推薦之候選人名單函報法務部,由部長從中推舉三名檢察官代表候選人,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二名檢察官代表候選人,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任期屆滿前函送法務部。
  3. 3.前項登記或受推薦之候選人未達三人時,臺灣高等檢察署應再函請登記或推薦。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第3條,針對該條款的釋義如下: 1. 根據本條第1項,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需要在每屆法官遴選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資格的檢察官名冊寄送給臺灣高等檢察署,以進行檢察官代表候選人的登記和推薦事宜。 2. 根據本條第2項,臺灣高等檢察署需要整理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送來的名冊,並在公告期間內接受候選人自行登記或由檢察總長、檢察長徵詢署內符合資格的檢察官推薦。之後對登記或推薦的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然後將自行登記或推薦的候選人名單函報法務部。法務部部長從中推薦三名檢察官代表候選人,再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兩名檢察官代表候選人,最後在每屆法官遴選委員任期屆滿前送交法務部。 3. 根據本條第3項,如果登記或推薦的候選人數量未達到三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需要再次函請登記或推薦。一旦被登記為候選人,則不得撤回候選人登記。 根據以上資料,這些法規規定了檢察官代表票選的程序和要求,以確保檢察官在法官遴選委員中有適當的代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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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第 3 條規定:「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符合前條資格之檢察官名冊,列冊函送臺灣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