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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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會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被付審議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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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15條,自律會的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審議的法官。這表示當自律會作出決議時,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受到審議的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或相關單位應向被審議的法官發出正式的書面通知,告知他們自律會的決議內容。 舉例來說,假設某法院的法官在一次自律會上被審議,該自律會作出了決議,要求該法官接受紀律處分。依據《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15條,法院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該法官,告知他們自律會決議的內容,例如是否被處以紀律處分以及相關事項。這將確保被審議的法官能夠清楚了解自律會的決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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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