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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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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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 19 條包含以下兩項內容: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參考資料:法務部網站(https://www.moj.gov.tw/judicialup/Index/Index)中刊載的「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文件。 該文件提到,該實施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起生效,即所有法院法官在這日期之後應依照該實施辦法進行自律。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資料:法務部網站(https://www.moj.gov.tw/judicialup/Index/Index)中刊載的「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根據該實施辦法的修正條文,該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生效,即修正條文公布後,法院法官應依照該修正條文進行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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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