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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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司法院派員視導所屬法院時,得調閱自律會會議之相關卷證。
- 2.各級法院自律之實施情形,得作為司法院辦理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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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司法院派員視導所屬法院時,得調閱自律會會議之相關卷證。 這意味著當司法院派員前往視察所屬法院時,他們有權查閱有關法院自律會議的文件,這可以使司法院更好地了解法院自律的執行情況。 例如,司法院派員前往某個地方法院進行視察,他們可以查閱該地方法院自律會議的會議記錄或相關文件,以了解該法院的自律政策和實施情況。 2. 各級法院自律之實施情形,得作為司法院辦理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之參考。 根據這項規定,各級法院的自律執行情況可以用於司法院評估各級法院的團體績效。 例如,司法院可能會將各級法院的自律執行情況納入考慮,在評估各級法院的表現時,這些情況可以作為參考依據。 總結起來,這項法規確保司法院在視察法院時可以查閱有關自律會議的文件,同時各級法院的自律執行情況也可以作為評估法院績效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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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