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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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法院及其分院設法官會議。
- 2.法官會議由全體實際辦案之法官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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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各法院及其分院均設有法官會議,而該法官會議由全體實際辦案的法官組成。這意味著法官會議是由法院內的所有法官共同組成,並負責處理實際的案件。這條法規旨在確保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能夠進行充分的討論和協商,以達成對案件的公正判決。 以最新的《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為例,並無具體舉出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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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