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法官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1. 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的配置事項。這表示法官會議會討論和決定法官在下一年度的工作分配,包括哪些案件由哪些法官負責審理,以及合議審判時法官的組合。 2. 辦理法官考核的建議事項。這表示法官會議會就法官的職務表現進行評估,並提出該法官是否符合標準的建議。 3. 針對需要對法官進行監督處分的事項提出建議。根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法官會議可能會提出對法官進行監督處分的建議,以確保法官的適當遵守專業道德和職業規範。 4. 其他與法官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建議事項。這表示法官會議可能會討論和提出對法官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的建議。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第2款的規定,法官會議的議決對象不包括調至其他機關辦事的法官。 參考資料:法官法第43條、法官法第44條、司法院法官考核委員會審議案件程序作業要點
- 合議審判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