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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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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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官会议实施办法第23条的规定,法官会议的讨论结果应当当场报告,并做出记录。这样可以确保会议的决定及时传达,并有记录可供参考。 相关参考资料:法官会议实施办法 根据台湾司法院的官方网站,法官会议实施办法是指导法官会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根据该办法第23条的规定,会议的决策结果应当当场报告,并记录下来。这有利于确保公正与透明的司法决策过程,并提供对会议讨论的准确记录。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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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