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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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25條,如果復議結果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官出席且出席人數達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維持原決議的話,院長可以在復議決議後五天內聲請職務法庭宣告該決議違背法令。如果職務法庭宣告該決議違背法令,則該決議無效。如果法官會議在發起復議後的十五天內沒有進行討論或者未做出維持原決議的議決,那麼原決議將失去其效力。 這個回答是基於上述提供的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25條的文本及其相關參考資料。
- 職務法庭名詞
- 宣告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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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