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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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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復議如經三分之二以上法官之出席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維持原決議時,院長得於復議決議後五日內聲請職務法庭宣告其決議違背法令
  2. 2.職務法庭宣告決議違背法令者,其決議無效。法官會議自發交復議日起十五日內未議決,或未作成前項維持原決議之議決者,其原決議失其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25條,如果復議結果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官出席且出席人數達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維持原決議的話,院長可以在復議決議後五天內聲請職務法庭宣告該決議違背法令。如果職務法庭宣告該決議違背法令,則該決議無效。如果法官會議在發起復議後的十五天內沒有進行討論或者未做出維持原決議的議決,那麼原決議將失去其效力。 這個回答是基於上述提供的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25條的文本及其相關參考資料。

  • 職務法庭名詞
  • 宣告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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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 25 條規定:「復議如經三分之二以上法官之出席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維持原決議時,院長得於復議決議後五日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