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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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院內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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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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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