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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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認為法官會議就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建議事項之決議違背法令或窒礙難行時,應拒絕之,並於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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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當法官會議就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建議事項之決議違背法令或窒礙難行時,院長應拒絕該決議,並在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說明其理由。 參考資料:最新版的《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範例:根據該法條,當法官會議對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建議事項作出決議時,如院長認為該決議違背法令或窒礙難行,院長可以拒絕該決議並向法官會議提出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的解釋和說明。例如,法官會議提出一項建議事項,但院長認為該建議違背了相關法律規定或無法有效執行,院長可以在一個月內向法官會議提交一份書面解釋,說明其拒絕該建議的理由。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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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