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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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所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條但書之決議,院長應執行之;其他建議事項之決議,由院長依相關法令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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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30條規定,法官會議所作出的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條但書的決議應由院長執行。而其他的建議事項之決議,則由院長根據相關法令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司法院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條但書條文
- 法令名詞
-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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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