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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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會議,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其決議以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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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會議的主席由院長或其指定的人擔任,其決議需符合以下條件: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果出席人數同樣多,則決策權由主席決定。這意味著在這類會議上,必須有足夠的法官代表出席並同意決議,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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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