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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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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會議,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其決議以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會議的主席由院長或其指定的人擔任,其決議需符合以下條件: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果出席人數同樣多,則決策權由主席決定。這意味著在這類會議上,必須有足夠的法官代表出席並同意決議,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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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 29 條規定:「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會議,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其決議以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