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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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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一年;其人數及得否連任由法官會議議決。
  2. 2.前項法官代表,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另三分之二依法官會議議決之方式產生。
  3. 3.第一項法官代表因調職或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務時,依其產生之方式遞補之,任期接續原代表任期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28條的規定: 1. 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的成員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為一年。小組的人數和是否可以連任由法官會議議決。這表示法官會議可以根據需要組成相應的小組,並且法官代表可以在一定的任期內擔任職務。 (參考資料: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2. 法官代表的選舉方式如下:除了院長作為當然代表外,剩下的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另外的三分之二由法官會議議決產生。這表示法官代表的選舉方式是由院長和法官會議共同參與和決定。 (參考資料: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3. 如果因調職或其他原因,第一項的法官代表無法執行職務時,可以按照原來選舉方式遞補代表。遞補的代表任期接續原代表任期計算。這表示當法官代表因為個人原因無法擔任時,可以根據程序進行遞補,並且新任代表的任期將接續原代表的任期。 (參考資料: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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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 28 條規定:「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一年;其人數及得否連任由法官會議議決。前項法官代表,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