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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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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官會議得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以下簡稱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研擬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之意見,並提出法官會議議決。
  2. 2.事務分配小組得預擬第四條但書之事務分配方案,並提出法官會議議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了法官會議組成小組研擬意見和議決的事項。根據該法條,法官會議可以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來研擬法官會議所列的事項的意見,並提出法官會議的議決。此外,事務分配小組還可以預先擬定事務分配方案,並提出法官會議的議決。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法官會議對於特定事項的討論和決策更加有效。《臺灣法官會議實施辦法》完全牽涉到司法機關組織和運作,並保證法官在獨立和公正的環境中執行職能,確保司法體系的正常運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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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 27 條規定:「法官會議得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以下簡稱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研擬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