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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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了法官會議組成小組研擬意見和議決的事項。根據該法條,法官會議可以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來研擬法官會議所列的事項的意見,並提出法官會議的議決。此外,事務分配小組還可以預先擬定事務分配方案,並提出法官會議的議決。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法官會議對於特定事項的討論和決策更加有效。《臺灣法官會議實施辦法》完全牽涉到司法機關組織和運作,並保證法官在獨立和公正的環境中執行職能,確保司法體系的正常運轉。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條但書條文
-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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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