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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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官會議之提案,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院長或法官提出之。
- 2.法官提案,應有其他法官一人以上之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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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法官會議的提案可以由院長或法官發起。在法官提案的情況下,需至少有一位其他法官簽署連署。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提案的合法性和參與的廣泛性,以促進法官會議的決策過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例如,在一個法官會議中,院長可以根據他的職權提出一個提案,或是其他法官也可以提出提案。在法官提案的情況下,法官需要找到至少一位其他法官作為支持者,以確保提案的合法性和參與的廣泛性。只有在其他法官表示支持的情況下,提案才能被提交到法官會議上進行審議和討論。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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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