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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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得對該院法官遲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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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 6 條",院長可以根據法官會議的決議,將該院法官遲延未結的案件交由同院的其他法官處理,或者進行其他適當的處理方式。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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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