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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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之提出,應於法官會議召開五日前以書面提出,並送交該院書記廳(處)。逾期提出者,得不列入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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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7條》,議案需在法官會議召開前五日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送交該院書記廳(處)。若逾期提出,則可能不列入議程。根據最新法源資料,這項規定確保議案能夠提前提交給法官會議,以便議會在開會前有充分時間瞭解與討論案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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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