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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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否決之議案,除因情事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否決之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者外,不得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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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 9 條,經否決的議案一般情況下不得再行提出,除非出現情事變遷或發現有新資料,並且認為原本被否決的議案確實需要再次討論。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議案討論的效率,避免不斷重複討論已否決的議案。一個例子是如果在一個法官會議中提出了某個方案,但該方案被否決了,除非有新的情況或資料出現,否則不能在之後的議會中再次提出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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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