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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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出臨時動議,應有其他法官一人以上之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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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10條,法官提出臨時動議必須得到其他法官一人以上的附議。這表示在法官會議中,如果有法官提出臨時動議,則必須有至少另外一名法官同意該提議,方可進行討論和投票。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法官會議的平等和多元意見的反映,避免僅由單一法官決定事項。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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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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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