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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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成立後,主席得依當日議程決定提前討論或俟議程所列各案議畢始付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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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當臨時動議成立後,主席可以根據當天的議程決定是否提前討論動議,也可以等待議程所列的其他案件討論完畢後再進行討論。這表示主席在決定討論次序時享有相當的彈性,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最適合的安排。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具體的範例與此項法條有關。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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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