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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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議程由法院書記廳(處)編擬,分列報告事項、討論事項或其他事項,經院長核定後於院內網站公告。
- 2.前項議程至遲於法官會議開會前一日應併同會議相關文件分送各出席人員。但經核定為應秘密之議案或有急迫情形時,得於開會現場分送各出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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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 12 條有以下兩項內容: 1. 根據該條第一項,法院書記廳(處)負責編擬議程,並將其分為報告事項、討論事項或其他事項。議程經院長核定後,應於法院內部的網站公告。這表示法官會議的議程是由法院的書記廳(處)負責編排和公告,以確保會議的內容清晰明確。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議程應至少於法官會議開會前一日分送給各出席人員,與會人員包括法官和其他相關人員。然而,若有議案被核定為應秘密處理或存在緊急情況時,可以在會議現場分發。這意味著議程必須提前供給與會人員,但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可以在會議開始時提供。 參考資料:根據台灣法律資料庫(Taiwan Law Resources Database)關於《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的記載。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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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