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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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依議程所定次序進行,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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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個法條,法官會議必須按照議程所定的次序進行,但如果有必要的話,主席可以對次序進行變更。具體來說,可能是根據案情的緊急性或者其他因素進行調整。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來闡明這個法條的適用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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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