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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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亦得由院長或五分之一以上之法官提議,加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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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法官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但若無議案時,可以不召開。同時,若有必要的話,院長或是五分之一以上的法官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關於法官的迴避,若該法官於受理案件時提出迴避的聲請,迴避聲請由該法官所屬的法院以合議裁定。若合議裁定的人數不足,則由院長裁定。若連院長裁定都無法達成,則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這些規定都可以作為參考依據來解釋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14條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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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