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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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開會時,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以院長指定之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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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法官會議開會時以院長擔任主席,如果院長因故不能出席,則由院長指定的人代理。這意味著院長在法官會議中有主席的權限,但如果院長不能親自出席,則可以指定其他人代理。這條規定確保了法官會議的正常進行,即使院長不能參與。例如,如果院長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席會議,他可以指定一位副院長或其他有經驗的法官擔任主席,以繼續會議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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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