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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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開會時,應先查點出席人數,如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即宣告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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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16條,法官會議在開會之前應先查點出席人數,若符合法定人數,則主席應宣告開會。該條規定了開會前的程序,確保出席人數達到法定要求後方能正式開始會議。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文件106010957判決書審判長法官:陳朝龍、白悅慧、魏志碩、邱訴毓、劉怡蓉、王龍昆、林智廷、黃雅琴、張雅馨、徐曉閎、鄭乃文。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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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