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17

快速跳轉
  1. 1.法官因故不能出席法官會議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法官代理出席;每一法官受託代理以一人為限。
  2. 2.委託代理出席人數不得逾出席人數三分之一;逾出席人數三分之一者,由主席依受託法官簽到先後或以抽籤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17條的規定,當法官因故無法出席法官會議時,可以委託其他法官代理出席,但每一法官只能受託代理一次。此外,委託代理出席的人數不得超過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如果超過三分之一,則由主席根據受託法官的簽到先後順序或進行抽籤來決定。舉例來說,如果法官會議有9位法官出席,那麼委託代理出席的法官數量不能超過3位。

  • 受託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法官因故不能出席法官會議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法官代理出席;每一法官受託代理以一人為限。委託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