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 1.法官因故不能出席法官會議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法官代理出席;每一法官受託代理以一人為限。
- 2.委託代理出席人數不得逾出席人數三分之一;逾出席人數三分之一者,由主席依受託法官簽到先後或以抽籤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17條的規定,當法官因故無法出席法官會議時,可以委託其他法官代理出席,但每一法官只能受託代理一次。此外,委託代理出席的人數不得超過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如果超過三分之一,則由主席根據受託法官的簽到先後順序或進行抽籤來決定。舉例來說,如果法官會議有9位法官出席,那麼委託代理出席的法官數量不能超過3位。
- 受託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