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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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會議中發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席得加以勸止: 一、無故中斷他人之發言。 二、超出討論議題範圍之發言。 三、意見重複之發言。 四、破壞議事秩序之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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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法官在會議中發言時,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主席可加以勸止: 一、無故中斷他人的發言。 二、發言超出討論議題的範圍。 三、重複提出相同意見的發言。 四、破壞議事秩序的發言。 參考資料: 根據最新的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了法官在會議中發言的限制和主席的權力。法官在會議中應保持秩序和尊重他人的發言權,不得無故中斷他人的發言,發言的內容應該與討論議題相關,避免重複提出相同意見,並且不得破壞議事秩序。主席則有權勸止法官的不當發言行為,以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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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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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