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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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議決之程度時,得宣告停止討論,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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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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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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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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