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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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之決議,除第二十五條之復議外,以過半數法官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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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在法官會議中做出的決議,除非經過復議程序,否則需要超過半數的法官出席並且出席人數超過半數以上的同意才能生效。如果在表決中出現同數的情況,取決於主席的意見。具體的參考資料暫時無法提供。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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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