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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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之議決方法,由主席就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擇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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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官會議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了法官會議的議決方法。根據該條,主席可以選擇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作為議決方式。具體選擇哪種方式則由主席自行決定。根據我的資料來源,這種議決方法的選擇可能會因不同的法庭或司法體系有所不同,具體的選擇方式可能會在相關的法官會議規則中明確規定。然而,我目前查找的資料並未提供這方面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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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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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