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2 條
- 1.依本辦法應受職務評定之法官(以下簡稱受評人)如下: 一、一、二審法院院長: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 二、各級法院法官:指懲戒法院法官及各法院法官。
- 2.職務評定應以受評人年終最後銓敘審定之職務辦理。但十二月二日以後占缺法院異動者,以原職務辦理。
- 3.職務評定應由下列人員(以下簡稱評定機關首長)辦理: 一、一、二審法院院長之職務評定,由司法院院長辦理。 二、各級法院法官之職務評定,由其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辦理。但十二月二日以後始調至該法院或機關任職者,由原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辦理。
- 4.前項第二款所稱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或機關,指受評人實際辦理審判、行政事務或任研究法官之法院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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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2條,該條款規定了職務評定的適用對象和辦理機關。 1. 根據該條第1項,受評人包括以下人員: - 一、一、二審法院院長: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院長。 - 二、各級法院法官:指懲戒法院法官及各法院法官。 2. 根據該條第2項,職務評定應以受評人年終最後銓敘審定之職務辦理。但對於12月2日以後占缺異動的法院人員,則以原職務辦理。 3. 根據該條第3項,職務評定的辦理應由以下人員(評定機關首長)進行: - 一、一、二審法院院長之職務評定,由司法院院長辦理。 - 二、各級法院法官之職務評定,由受評人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辦理。但對於12月2日以後才調至該法院或機關任職的人員,則由原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辦理。 4. 根據該條第4項,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或機關指的是受評人實際辦理審判、行政事務或任研究法官的法院或機關。 作為一個法律教授,我可以告訴你這些詮釋的依據是根據最新的《法官職務評定辦法》修訂版,該版本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經司法院核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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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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