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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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官职务评定办法第3条的规定: 1. 职务评定的依据应为平时考评记录;在办理一审和二审法院院长职务评定时,应参考各级法院团体绩效评比结果。 例如,一审法院院长在办理法官的职务评定时,可以参考该法院的团体绩效评比结果,以及法官在平时考评中的表现。 2. 平时考评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并详细记录法官在学识能力、品德操守、敬业精神和裁判品质方面的优劣事迹。 例如,法官的学识能力提升、品德操守良好、敬业精神突出或者裁判品质出色等都可以作为平时考评记录的内容。 3. 平时考评应由以下人员办理: - 一审和二审法院院长的平时考评由司法院院长办理。但是,台湾高等法院所属各法院院长的平时考评可以交由各自的院长办理。 - 各级法院法官的平时考评由他们现任工作单位所在的法院院长或机关首长办理。 例如,一审法院院长对一审法院法官的平时考评进行办理,而高等法院院长对各高等法院法官的平时考评进行办理。 4. 当受评人调离原工作单位所在的法院或机关时,其平时考评记录应密送新职法院院长或机关首长参考。 例如,当法官调到新工作单位时,原工作单位应将其平时考评记录密送给新任法院院长或机关首长,供其参考。
相關函釋 2 則
- 裁判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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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