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4 條
- 1.職務評定種類如下: 一、年終評定:指對於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以下簡稱評定年度)連續任職滿一年者,所辦理之職務評定。 二、另予評定:指對於同一評定年度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所辦理之職務評定。但同一評定年度已辦理另予評定者,不再辦理。
- 2.前項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 3.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
-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回任或轉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一、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十九條第九項所定特任人員於年度中回任法官職務。 二、現職檢察官於年度中經遴選轉任法官。
- 5.依前二項規定合併計算之年資,以連續任職者為限。
- 6.評定年度內受解職、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撤職等處分或經職務法庭裁定停止職務,而未實際執行職務之期間,不計入第一項之任職期間。原處分經撤銷或停止職務裁定失其效力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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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4條的規定,職務評定可以分為年終評定和另予評定兩種類型。年終評定是指對於連續任職滿一年的評定年度(一月至十二月)進行的評定。另予評定則是指對於同一評定年度任職不滿一年但已連續任職六個月的進行的評定。不過,如果在同一評定年度已辦理過另予評定的話,就不再辦理評定了。該條也規定了計算任職期間的方式,以月為單位。此外,法官和司法行政人員在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的年資可以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如果符合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九條所定的特任人員回任法官職務或現職檢察官經遴選轉任法官的情況之一,其回任或轉任當年的年資也可以合併計算並進行評定。然而,合併計算的年資限定為連續任職。最後,該條還規定了在評定年度內受到解職、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撤職等處分或經職務法庭裁定停止職務而未實際執行職務的時間,不計入任職期間。如果原處分被撤銷或停止職務裁定失效,也不計入任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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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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