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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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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定年度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辦理職務評定: 一、未符合辦理另予評定之資格。 二、因公傷病請公假期間累計達六個月以上。 三、請事假、病假或延長病假,累計達六個月以上。 四、因健康或個人體能因素停減分案件且分案比例未達全股二分之一,累計該停減分案件期間占考評期間之比例逾二分之一。
  2. 2.前項第四款之停減分案件期間及考評期間,扣除放假日及停止上班日後,按日計算;比例之計算,以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後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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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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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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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4-1 條規定:「評定年度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辦理職務評定: 一、未符合辦理另予評定之資格。 二、因公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