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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5 條

  1. 1.職務評定應於每年年終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另予評定應隨時辦理: 一、免職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解職、辭職、退休、資遣或死亡。 二、因停止職務或留職停薪致職務評定年資無法併計。
  2. 2.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其進修期滿當年度之職務評定,應其研究報告經司法院審後,再予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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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5條規定了職務評定的辦理時間和例外情形。根據該條,職務評定應於每年年終辦理。然而,如果法官因免職、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解職、辭職、退休、資遣或死亡,或由於停止職務或留職停薪而導致職務評定年資無法併計,則需要隨時進行評定。此外,根據第2項規定,進行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的法官,其進修期滿後的評定需等待他們的研究報告經司法院審核後再進行補辦。 根據參考資料,這個條文確定了職務評定的辦理時間和例外情形。該條強調每年年終應進行評定,但也為一些特殊情況提供了靈活性。例如,如果法官因為離職或其他原因無法連續數年參加評定,則可以隨時進行評定。此外,對於進行全時間帶薪進修的法官,評定將延遲至他們的研究報告經審核後再進行。這顯示出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的彈性和適應性,以確保公正和公平的評定過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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