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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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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務評定應於每年年終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另予評定應隨時辦理: 一、免職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解職、辭職、退休、資遣或死亡。 二、因停止職務或留職停薪致職務評定年資無法併計。
  2. 2.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其進修期滿當年度之職務評定,應其研究報告經司法院審後,再予補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5條規定了職務評定的辦理時間和例外情形。根據該條,職務評定應於每年年終辦理。然而,如果法官因免職、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解職、辭職、退休、資遣或死亡,或由於停止職務或留職停薪而導致職務評定年資無法併計,則需要隨時進行評定。此外,根據第2項規定,進行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的法官,其進修期滿後的評定需等待他們的研究報告經司法院審核後再進行補辦。 根據參考資料,這個條文確定了職務評定的辦理時間和例外情形。該條強調每年年終應進行評定,但也為一些特殊情況提供了靈活性。例如,如果法官因為離職或其他原因無法連續數年參加評定,則可以隨時進行評定。此外,對於進行全時間帶薪進修的法官,評定將延遲至他們的研究報告經審核後再進行。這顯示出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的彈性和適應性,以確保公正和公平的評定過程。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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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5 條規定:「職務評定應於每年年終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另予評定應隨時辦理: 一、免職、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