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6 條
- 1.職務評定結果分為良好及未達良好。
- 2.受評人在評定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職務評定應評列未達良好: 一、受懲戒處分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 三、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 四、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或依法官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
- 3.受評人在評定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務評定得評列未達良好: 一、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二個月以上未達四個月或累計一百八十日以上未達三百六十日。 二、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 三、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作成處分。 四、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四十六條第四款為地區調動或審級調動。 五、經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書面警告二次以上。 六、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研究報告,或其研究報告經司法院審核不及格。 七、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足認評列良好顯不適當。 八、綜合考評受評人之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裁判品質、辦理事務期間及數量,足認評列良好顯不適當。
- 4.受評人同一違失行為,於受刑事判決處罰或懲戒、職務監督等處分確定前之年度,職務評定已據以評列為未達良好,於受判決處罰或受處分確定當年度之職務評定,該事由不再採為考評參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6條的規定,職務評定結果分為良好和未達良好兩種。受評人在評定年度內出現一些情況時,職務評定應評列為未達良好,包括受到懲戒處分或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判決有罪確定、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到四個月或累計達到三百六十日、曠職繼續達到二日以上或一年內累計達到五日以上,以及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或依法官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 受評人在評定年度內出現其他情況時,職務評定可以評列為未達良好,包括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到二個月以上但未達到四個月或累計一百八十日以上但未達到三百六十日、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被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作成處分、因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被司法院調動地區或審級、被職務監督權人書面警告二次以上、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研究報告或其研究報告被司法院審核不及格、違反職務上的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等。 值得一提的是,同一違失行為不可以被用來重複評定受評人的職務評定結果。也就是說,如果某個違失行為已在判決或處分確定前的年度被用來評定受評人為未達良好,那麼在該判決或處分確定的當年度中,該違失行為不再被用來評定受評人的職務評定結果。 這些解釋是基於台灣的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6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