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7 條
- 1.職務評定之獎懲如下: 一、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二、另予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不晉級,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三、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為未達良好,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 2.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給與獎金外,晉二級。
-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晉級之規定: 一、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 二、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之懲戒處分確定後,仍在不得晉敘期間。
- 4.第二項所稱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指依本辦法及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連續四個年度均參加年終評定且評定為良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中斷,扣除各該年資,前後併計: 一、前項不適用晉級規定之年資。 二、依法應徵服兵役、育嬰留職停薪,或有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評人之事由,致不予辦理職務評定或辦理另予評定良好之年資。
- 5.十二月二日以後退休生效或死亡,致當年度年終評定應予晉級部分,無法於次年一月一日執行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符合第二項晉二級資格者,給與三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 6.受評人同一違失行為,於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確定前之年度,職務評定已據以評列為未達良好,於該處罰或處分確定當年度,視為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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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7條的規定,職務評定有以下的獎懲: 1. 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範例:如果一位法官在年終評定中被評定為良好,且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如果他的職級尚未達到所敘職務的最高俸級,他將會晉升一級,並獲得一個月的俸給總額作為獎金。 2. 另予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不晉級,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範例:如果一位法官在年終評定中被評定為良好,且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如果他的職級尚未達到所敘職務的最高俸級,他將不晉級,但他將獲得半個月的俸給總額作為獎金。 3. 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為未達良好,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範例:如果一位法官在年終評定或其他評定中被評定為未達良好,他將不晉級,也不會獲得獎金。 此外,第2項的規定表示如果一位法官連續四年的年終評定都被評定為良好,且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除了獲得前項第1款規定的獎金外,他還可以晉升兩級。 另外,第4項規定了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的定義,且說明了一些特殊情況下可以扣除年資計算的情形。例如,如果法官因服兵役、育嬰留職停薪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評人的原因,無法正常進行職務評定,這些年資可以扣除。 此外,在第6項中規定,如果一位法官在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之前的評定中已經被評列為未達良好,那麼在處罰或處分確定的當年度,將被視為未受到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的情況。 (以上資料參考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the-court/laws-and-regulations/law/00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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