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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8 條

  1. 1.各級法院為辦理職務評定之初評,設職務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職評會)。但受評人不滿五人,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報請司法院准者,不在此限。
  2. 2.職評會置委員三人至九人,由受評人代表組成;受評人人數在十人以下者,置委員三人;逾十人者,每滿十人增加一人;零數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
  3. 3.前項委員,三分之二由全體受評人以無記名秘密投票方式推選產生,餘由院長指定;其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4. 4.最近五年曾受懲戒處分者,不得擔任委員。
  5. 5.第三項所稱全體受評人,以各機關推選之日為計算基準,且不包括一、二審法院院長、受停止職務處分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之受評人。
  6. 6.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辦理各級法院法官之資遣案件,提請各院職評會辦理初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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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8條的規定,針對該條的每一項,我們可以進行如下的釋義: 1. 職評會:各級法院為了進行職務評定的初評,設立職務評定委員會,該委員會是由受評人代表組成。一般情況下,委員人數是在三人至九人之間,根據受評人的人數來進行調整。可以透過無記名秘密投票方式來選舉委員,但對於近五年曾受懲戒處分的人則不能擔任委員。 2. 推選程序:職評會的委員選舉有一部分由全體受評人進行推選,其餘的則由院長指定。如果人數有小數的情況,則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計算。 3. 全體受評人:這是指各機關推選受評人的基準日。但其中並不包括一、二審法院院長、受停止職務處分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的受評人。 4. 資遣案件:根據法官法第79條的規定,各級法院提請職評會進行初評的資遣案件。 參考資料: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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