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四字第 1010032544 號
要旨
因應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內部單位及人員職稱增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名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成立等事項,並依中文譯音採漢語拼音原則,增修「法院(機關)門首英譯名稱參考表」、「各地方法院簡易庭英譯名稱參考表」及「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內部單位及職稱英譯名稱參考表」
主旨
修正「法院(機關)門首英譯名稱參考表」、新增「各地方法院簡易庭英譯名稱參考表」及增修並更名「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內部單位及職稱英譯名稱參考表」,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本院 93 年 5 月 24 日院台廳司四字第 0930013642 號函計達。
二、為配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已於 101 年 6月 1 日成立,基於國際通用之考量,依現行中文譯音採漢語拼音之原則,修正法院(機關)門首英譯名稱,並訂定各地方法院簡易庭英譯名稱供參考使用。
三、另因應本院主管相關法規制定、修正,新增內部單位及人員職稱,爰統一英譯供參。本院原函頒之「法院內部單位英譯名稱參考表」併更名為「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內部單位及職稱英譯名稱參考表」。
四、隨文檢附旨揭英譯名稱參考表各 1 份。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參事室、本院秘書處、本院人事處、本院會計處、本院統計處、本院政風處、本院公共關係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