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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19 條(刑事補償法庭之組織)

  1. 1.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若干人兼任之,並以最高法院院長為審判長。
  2. 2.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職員,由司法院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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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19條,刑事補償法庭的組織可以獲得以下幾點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的法官是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及其他法官兼任的,並以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這意味著刑事補償法庭的法官來自於最高法院,並由最高法院院長領導該庭的審判過程。 2.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刑事補償法庭的職員是由司法院調用的。這意味著刑事補償法庭的職員是由司法院選派,並被調用到法庭中負責執行相關職責。 參考資料:《刑事補償法》第19條 範例:一個實際的例子是,刑事補償法庭的法官可能是由於他們在最高法院擔任職務而被指派兼任刑事補償法庭的法官。此外,職員可能是由司法院從其他法庭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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