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刑事補償法 第 19 條(刑事補償法庭之組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若干人兼任之,並以最高法院院長為審判長。
  2.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職員,由司法院調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