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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2.15

刑事補償法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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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補償之範圍(一)開分頁 ›
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 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 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 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七、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2刑事補償之範圍(二)開分頁 ›
依前條法律受理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以外之事由而經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 二、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如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三、依再審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四、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經不起訴處分、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五、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六、因死亡或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而經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
3補償請求之限制開分頁 ›
前二條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而受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時,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起訴或為科刑免刑判決。 二、因判決併合處罰之一部受無罪之宣告,而其他部分受有罪之宣告時,其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期間未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期間。
4開分頁 ›
  1. 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下列誤導偵查或審判行為之一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 一、虛偽自白。 二、湮滅、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 三、勾串共犯、證人。 四、其他足資證明有頂替真正犯罪行為人之行為。
  2. 前項受害人之行為,應有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
6開分頁 ›
  1. 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及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執行之補償,依其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數,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2. 罰金易科罰金執行之補償,應依已繳罰金一點五倍至二倍金額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返還之。
  3. 易服勞役執行之補償,準用第一項規定支付之。
  4. 易服社會勞動執行之補償,依其執行折算之日數,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5. 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之補償,除應銷燬者外,應返還之;其已拍賣者,應支付與賣得價金一倍至二倍之金額,並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6. 死刑執行之補償,除其羈押依第一項規定補償外,並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以新臺幣五千元折算一日支付撫慰金。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7. 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之日數,應自拘提同行逮捕時起算。
8開分頁 ›
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決定補償金額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 二、受害人所受損失。 三、受害人經命具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歸責。
9管轄機關開分頁 ›
  1. 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第一條第五款、第六款裁判之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七款規定請求補償者,由為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機關所在地或受害人之住所地、居所地或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軍法案件,由地方軍事法院管轄。
  2. 前項原處分或裁判之軍事審判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由承受其業務之軍事法院或檢察署為管轄機關。
10開分頁 ›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分期方式及金額。 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管轄機關。 六、年、月、日。
13開分頁 ›
  1. 補償之請求,應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第一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裁判確定日起二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但依第一條第七款規定請求者,自停止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起算。
  2. 前項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之事實,因不可歸責於受害人之事由而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但自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
17開分頁 ›
  1. 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認為已逾請求期間或請求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認為請求有理由者,應為補償之決定。
  2. 前項機關,應於收到補償請求後三個月內,製作決定書,送達於最高檢察署及補償請求人。
  3. 前項之送達,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4. 補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
18開分頁 ›
  1. 補償請求人不服前條第一項機關之決定者,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覆審
  2. 補償決定違反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或有其他依法不應補償而補償之情形者,最高檢察署亦得聲請覆審。
19刑事補償法庭之組織開分頁 ›
  1.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若干人兼任之,並以最高法院院長為審判長。
  2.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職員,由司法院調用之。
21開分頁 ›
  1. 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原補償請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得向為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原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原決定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變造。 四、原決定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 五、參與原決定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法官、軍事審判官因該補償決定事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事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 六、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2. 前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決定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決定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24駁回決定開分頁 ›
  1. 受理重審機關認為無重審理由,或逾聲請期限,或聲請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撤銷原決定,並更為決定。
  2. 聲請重審,經受理機關認為無理由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聲請。
25撤回重審之聲請開分頁 ›
  1. 重審之聲請,得於受理機關決定前撤回之。重審之聲請經撤回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重審。
  2. 撤回重審之聲請,應提出撤回書狀。
27-1開分頁 ›
司法院應於補償之決定確定後,進行必要之調查或研究,分析刑事誤判原因。
34補償經費之負擔及求償權開分頁 ›
  1. 補償經費由國庫負擔。
  2. 第一條所列法律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故意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於補償後,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該公務員求償。前項求償權自支付補償金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行使求償權,應審酌公務員應負責事由輕重之一切情狀,決定一部或全部求償。被求償者有數人時,應斟酌情形分別定其求償金額。
38溯及適用及請求補償法定期間開分頁 ›
  1.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軍事審判法受理之案件,亦適用之。
  2. 依前項規定請求補償者,應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39溯及適用及聲請重審法定期間開分頁 ›
  1.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二十一條得聲請重審事由者,應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2.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五年,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前條文第二條第三款駁回請求賠償之案件,受害人得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二年內,以原確定決定所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為由,向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
40-1開分頁 ›
  1.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修正之第十三條第二項施行前經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且受害人於該確定之事實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知悉在後者,其請求期間適用修正後第十三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但自修正之第十三條第二項施行之日起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
  2. 計算前項請求期間時,應扣除受害人依修正前規定因已逾請求期間而無法行使權利之期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法全文共 4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2.1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