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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26聲請重審或撤回之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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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依本法聲請重審或撤回時,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26條,當聲請人依照該法聲請重審或撤回時,需要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12條第2項,聲請人必須提出具體事實、理由和所需要的證據來支持他的聲請。這條規定確立了聲請人在聲請重審或撤回時所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14條,當聲請人的聲請符合法定請求期間和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時,應當得到適當的審理。這表示聲請人的聲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並且必須符合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才能獲得適當的審理。 舉例來說,假設某人因罪嫌被拘留並提起聲請重審,他必須提供詳細的事實描述、理由和證據,以支持他的聲請。並且聲請必須在法定請求期限內提出,且符合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才能獲得適當的審理。

立法沿革 3

(0480602 制定)

本法自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0960614 全文修正)

賠償決定確定後,有本案再審或重新審理之聲請時,於其裁判確定前,停止賠償之交付。   前項情形,經判決有罪或裁定保護處分時,其決定失其效力。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除配合修正條文第一條修正內容作修正外,並同前條為「本案再審」之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修正,僅增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聲請重新審理而經裁定保護處分者,乃因檢肅流氓條例並無為受感訓處分人之不利益聲請重審之規定外,並酌作文字修正。

(1000613 全文修正)

聲請人依本法聲請重審或撤回時,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因全文修正變更條次,相應為文字修正。

(0480602 制定)

本法自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09606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除配合修正條文第一條修正內容作修正外,並同前條為「本案再審」之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修正,僅增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聲請重新審理而經裁定保護處分者,乃因檢肅流氓條例並無為受感訓處分人之不利益聲請重審之規定外,並酌作文字修正。

(10006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因全文修正變更條次,相應為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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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法第 26 條規定:「聲請人依本法聲請重審或撤回時,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補償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