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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26 條(聲請重審或撤回之準用規定)

聲請人依本法聲請重審或撤回時,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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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26條,當聲請人依照該法聲請重審或撤回時,需要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12條第2項,聲請人必須提出具體事實、理由和所需要的證據來支持他的聲請。這條規定確立了聲請人在聲請重審或撤回時所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14條,當聲請人的聲請符合法定請求期間和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時,應當得到適當的審理。這表示聲請人的聲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並且必須符合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才能獲得適當的審理。 舉例來說,假設某人因罪嫌被拘留並提起聲請重審,他必須提供詳細的事實描述、理由和證據,以支持他的聲請。並且聲請必須在法定請求期限內提出,且符合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才能獲得適當的審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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