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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25 條(撤回重審之聲請)

  1. 1.重審之聲請,得於受理機關決定前撤回之。重審之聲請經撤回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重審。
  2. 2.撤回重審之聲請,應提出撤回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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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 25 條,關於撤回重審聲請的規定如下: 1. 重審的聲請在受理機關作出決定前可以被撤回。如果重審的聲請被撤回,則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再次提出重審的聲請。 2. 撤回重審的聲請應該提出撤回書狀。 以參考資料中提到的裁判案例為例,如果請求人在重審的聲請被受理機關接受之前決定撤回,則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請求人不得以同樣的事由再次提出重審的聲請。此外,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的撤回書狀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多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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