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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25 條(撤回重審之聲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重審之聲請,得於受理機關決定前撤回之。重審之聲請經撤回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重審。
  2. 撤回重審之聲請,應提出撤回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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