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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24駁回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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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理重審機關認為無重審理由,或逾聲請期限,或聲請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撤銷原決定,並更為決定。
  2. 2.聲請重審,經受理機關認為無理由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刑事補償法第24條規定了關於駁回決定的情況。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受理重審的機關認為沒有重審的理由、逾期聲請或聲請程序不合法,則應當以駁回決定來處理;但如果認為聲請有理由,則應撤銷原決定,並做出新的決定。 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聲請重審後被受理機關認為沒有理由駁回,則不得以同一事由再行進行聲請。 在這裡的例子中,根據第一個範例,壹、撤銷發回(即原裁定關於再證2、再證3)部分,原判決以刑事訴訟法第434條規定認為無再審理由,依此原因裁定駁回聲請。但是,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聲請人可以提出一個新的理由來聲請重審,這樣的聲請應該被受理。 在第二個範例中,聲請人根據第9條第1項和第13條前段的規定,在判決確定後的兩年內向原宣告無罪的機關(即原審法院)提起刑事補償的請求。根據該條第二項,即使聲請人的申請曾經被駁回過,但如果他們有新的理由或案情變化,他們仍然可以提出新的聲請。 總結來說,刑事補償法第24條規定了受理重審機關對於聲請補償的處理方式,以及聲請人在聲請重審方面的限制。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正和合法的重審程序。

立法沿革 3

(0480602 制定)

冤獄賠償程序不徵收費用。

(0960614 全文修正)

賠償請求權及賠償支付請求權,均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冤獄賠償請求權之性質與一般財產權不同,不宜為扣押、讓與或擔保之標的,爰修正之。

(1000613 全文修正)

受理重審機關認為無重審理由,或逾聲請期限,或聲請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撤銷原決定,並更為決定。   聲請重審,經受理機關認為無理由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聲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駁回名詞
  • 撤銷名詞
(0480602 制定)

冤獄賠償程序不徵收費用。

(09606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冤獄賠償請求權之性質與一般財產權不同,不宜為扣押、讓與或擔保之標的,爰修正之。

(100061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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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法第 24 條規定:「受理重審機關認為無重審理由,或逾聲請期限,或聲請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認為聲請有理由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補償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