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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24 條(駁回決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理重審機關認為無重審理由,或逾聲請期限,或聲請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撤銷原決定,並更為決定。
  2. 聲請重審,經受理機關認為無理由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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