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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24 條(駁回決定)

  1. 1.受理重審機關認為無重審理由,或逾聲請期限,或聲請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撤銷原決定,並更為決定。
  2. 2.聲請重審,經受理機關認為無理由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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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補償法第24條規定了關於駁回決定的情況。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受理重審的機關認為沒有重審的理由、逾期聲請或聲請程序不合法,則應當以駁回決定來處理;但如果認為聲請有理由,則應撤銷原決定,並做出新的決定。 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聲請重審後被受理機關認為沒有理由駁回,則不得以同一事由再行進行聲請。 在這裡的例子中,根據第一個範例,壹、撤銷發回(即原裁定關於再證2、再證3)部分,原判決以刑事訴訟法第434條規定認為無再審理由,依此原因裁定駁回聲請。但是,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聲請人可以提出一個新的理由來聲請重審,這樣的聲請應該被受理。 在第二個範例中,聲請人根據第9條第1項和第13條前段的規定,在判決確定後的兩年內向原宣告無罪的機關(即原審法院)提起刑事補償的請求。根據該條第二項,即使聲請人的申請曾經被駁回過,但如果他們有新的理由或案情變化,他們仍然可以提出新的聲請。 總結來說,刑事補償法第24條規定了受理重審機關對於聲請補償的處理方式,以及聲請人在聲請重審方面的限制。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正和合法的重審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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