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23 條(聲請重審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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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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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23條,如果一個人想要聲請重審,他應該以書面的形式敘述理由,並附上原確定決定的繕本及相關證據,然後提交給原確定決定的機關。這表示當事人需要以書面方式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並附上相應的文件和證據,以解釋為何需要進行重審。這個程序的目的是為了提供足夠的證據和資料,來支持聲請重審的合理性。這也讓相關的機關能夠評估這個申請並做出適當的決定。 根據最新的資料,刑事補償法第23條的程序主要是為了避免任意或無根據的重審申請。當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聲請,並附上與確定決定相關的文件和證據。這些文件和證據的提交是為了提供必要的資訊,以便相關機關能夠更好地評估聲請的合理性和重要性。只有在提供了足夠的證據和資料之後,相關機關才能做出是否接受聲請並進行重審的決定。這個程序的目的是確保重審申請的合理性和嚴謹性,同時提供當事人公平的機會進行重審。
立法沿革 3 版
(0480602 制定)
賠償金之支付,罰金或沒收物之返還,應於收受請求支付或返還請求書狀後十五日內為之。
(0960614 全文修正)
賠償支付之請求,應於賠償決定送達後一年內,以書狀並附戶籍謄本向原決定機關為之,逾期不為請求者,其支付請求權消滅。 繼承人為前項請求時,準用第七條之規定。 受害人就同一原因,已依其他法律受有賠償或補償者,應於依本法支付賠償額內扣除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合併,列為第一項及配合「支付請求權」之用語作文字修正。 三、依原法之規定,受害人如就同一原因,已依其他法律受有「損害賠償」者,應於依本法支付賠償額內予以扣除。惟對於已依其他法律受有「補償」,如仍得依本法請求賠償而不必扣除,有欠公允,爰修正原條文第四項將已依其他法律受有補償者列入應扣除之範圍,並移列為第三項暨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
(1000613 全文修正)
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證據名詞
賠償金之支付,罰金或沒收物之返還,應於收受請求支付或返還請求書狀後十五日內為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合併,列為第一項及配合「支付請求權」之用語作文字修正。 三、依原法之規定,受害人如就同一原因,已依其他法律受有「損害賠償」者,應於依本法支付賠償額內予以扣除。惟對於已依其他法律受有「補償」,如仍得依本法請求賠償而不必扣除,有欠公允,爰修正原條文第四項將已依其他法律受有補償者列入應扣除之範圍,並移列為第三項暨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
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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