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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22 條
(聲請重審之期間及起算)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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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三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為之;其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定之後者,
上開
不變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決定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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