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22 條(聲請重審之期間及起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其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定之後者,上開不變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決定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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