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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原補償請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得向為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原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原決定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變造。 四、原決定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 五、參與原決定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法官、軍事審判官因該補償決定事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事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 六、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2. 前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決定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決定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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