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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第 21 條

  1. 1.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原補償請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得向為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原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原決定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變造。 四、原決定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 五、參與原決定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法官、軍事審判官因該補償決定事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事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 六、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2. 2.前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決定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決定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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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21條,在不利於補償請求人的決定確定後,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向原確定決定機關提出重審申請: 一、適用的法規有明顯的錯誤。 二、原決定的理由與主文之間存在矛盾。 三、原決定所依據的證物已經被證明為偽造或變造。 四、原決定所依據的證言、鑑定或翻譯已被證明為虛偽。 五、參與原決定的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法官或軍事審判官因該補償決定事件而犯有職務上的罪行已被證明,或因該事件而違法失職而受到懲戒處分。 六、發現確實的新證據。 根據資料所顯示,並無提到刑事補償法第21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第21條的詳細解釋及參考資料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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