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法 第 20 條(聲請覆審之期間程序及機關)
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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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20條的規定,如果對某一決定書不服,申請人應在該決定書送達後的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原決定機關提出聲請覆審。這個規定確定了聲請覆審的期限和程序,並且確定了受理聲請覆審的機關為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參考資料:刑事補償法第20條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5008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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