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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刑事補償法12繼承人請求時之釋明及多數繼承人中單獨請求及撤回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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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繼承人為請求時,應釋明其與死亡者之關係,及有無同一順序繼承人。
  2. 2.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請求補償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但撤回請求,應經全體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12條,當繼承人請求補償時,應釋明其與死亡者的關係,以及是否有同一順序的繼承人。這意味著繼承人必須清楚說明他們與死者的關係,並確定是否還有其他順序相同的繼承人存在。 另外,當有多個繼承人存在時,其中一個繼承人提出補償請求時,該請求對所有繼承人都具有效力。但如果該繼承人撤回請求,則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能生效。這意味著一個繼承人可以單獨提出補償請求,但如果他們決定撤回請求,則所有繼承人都必須同意撤回才有效。 從提供的資料中,沒有提到具體的案例或裁判書和判決書,所以無法就這條法規舉出具體的例子。

立法沿革 3

(0480602 制定)

賠償之聲請,得委任代理人為之。

(0960614 全文修正)

受理賠償事件之機關認為請求有理由者,應為賠償之決定;認為請求無理由或已逾請求期間或無管轄權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前項機關,應於收到賠償請求後三個月內,製作決定書,送達於最高法院檢察署及賠償請求人。   前項之送達,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賠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並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項次對調,俾符處理順序,並為文字修正。   二、羈押或刑之執行、收容或感化教育、留置或感訓處分,同係剝奪人之自由,其賠償金額之計算亦復相同,如一人同時聲請羈押及刑之執行之冤獄賠償,其羈押之日數本應予折抵刑期,自可合併計算、一併宣示,無分別宣示決定主文之必要,爰將原條文第三項刪除。   三、原條文第四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配合修正所引項次。   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於賠償請求人所提賠償之請求,如業經受理機關實體決定後,即不得再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爰增訂第四項之規定。

(1000613 全文修正)

繼承人為請求時,應釋明其與死亡者之關係,及有無同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請求補償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但撤回請求,應經全體同意。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酌為文字修正。

  • 繼承人名詞
(0480602 制定)

賠償之聲請,得委任代理人為之。

(09606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並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項次對調,俾符處理順序,並為文字修正。   二、羈押或刑之執行、收容或感化教育、留置或感訓處分,同係剝奪人之自由,其賠償金額之計算亦復相同,如一人同時聲請羈押及刑之執行之冤獄賠償,其羈押之日數本應予折抵刑期,自可合併計算、一併宣示,無分別宣示決定主文之必要,爰將原條文第三項刪除。   三、原條文第四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配合修正所引項次。   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於賠償請求人所提賠償之請求,如業經受理機關實體決定後,即不得再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爰增訂第四項之規定。

(10006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依補償法制精神修正全文之本旨,酌為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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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法第 12 條規定:「繼承人為請求時,應釋明其與死亡者之關係,及有無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請求補償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補償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